来源:贵州弘波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:2021-03-24 浏览:1347次
二、对于既有钢结构建筑物和构筑物
1)建(构)筑物拟改变用途、改变使用条件和使用要求;
2)拟对建(构)筑物进行扩建、加层、插层、较大规模维修或其他形式结构改造;
3)拟对建(构)筑物进行整体位移;
4)钢结构本身出现明显结构功能退化现象或有明显的变形;
5)钢结构受到灾害、事故等作用影响,并产生明显损伤;
6)对钢结构的抗力产生有根据的怀疑;
7)出于保护要求,需要了解历史建筑的工作现状以及在目标使用期内的可靠性;
8)建(构)筑物超过设计使用年限,拟延长建(构)筑物使用年限;
9)拟对建(构)筑物进行抗震加固;
10)在既有钢结构附件进行有关活动而可能对结构产生损伤时,活动方与被影响方双方协议需要检测与鉴定;
11)对重要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的钢结构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与鉴定;
12)其它需要了解结构可靠性的情形。
一、 对于在建钢结构工程
1)供工程质量验收的质量控制资料不足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;
2)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或质量争议;
3)结构遭受意外损失或损坏;
4)改变设计使用条件;
5)建设过程中停工后恢复建设。
手 机:陈总13511993296 杨总15180879313 陈总13158002056
联系电话:0851-83652677 0851-83854958
地 址: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孟园区3号路贵州工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4号厂房
Copyright ©www.gzhbjc.com.cn 贵州弘波质量检测有限公司-官网 备案号:黔ICP备2021002537号-1
技术支持:富海万企科技 免责声明:本站内容由互联网收集整理,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,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处理删除内容,谢谢!